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3-11-23 21:54:28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制定。”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修改,2017年修改)第八条:“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二、(一):“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保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二):“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三):“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从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5、《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22〕8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会造成水土流失的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1.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三)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区域评估范围外的除外);

  其中,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被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方案编制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承诺制管理,按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相关文件,由省水利厅委托设区的市或相关功能区负责审批的项目,具体审批工作由承接部门实施。

  (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旁边的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修改,2017年修改)第十条

  1.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申请书含承诺内容)。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同时提供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

  材料形式:非承诺制管理方案,纸质原件10份,PDF格式电子版;承诺制管理方案,纸质原件2分,PDF格式电子版。

  2.特殊环节:组织听证(25个工作日)和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承诺对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修改的,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为30个工作日)。

  1.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受理审查,视情况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五)承诺时限: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当场即办;非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不包含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